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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股東交存

企業併購法於2015年7月8日修正,引進異議股東交存制度,於第12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時,股東表示異議並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,應向公司委任股務業務之機構辦理交存股票,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股票者,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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