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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提存

為使投資人得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提存,提存法於2005年修正增訂第7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,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、登錄者,其提存之程序及提存證券之償還金、替代證券、孳息之代為受取程序,授權由司法院定之,司法院遂於2010年7月5日訂定「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」明定相關程序,繼於2017年修正部分規定,並定於同年7月3日施行。集保結算所配合該項辦法之訂定,規劃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帳簿劃撥擔保提存作業,以強化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功能,滿足投資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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